2021
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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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伦理神学】第一百四十讲|婚姻圣事(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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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礼应于结婚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或准住所,或最后一个月停留之堂区,或以其现在停留的堂区为举行婚礼之所,凡是属于上述地区的本堂神父,皆可合法有效地为他们举行婚礼。

(注:2007年教宗本笃十六世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主教会的主教、司铎、度奉献生活者 、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确取消所有为中国教会特殊的牧灵情况的许可:因考虑到在中国的教会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发展;其次,因聯络来往已更为方便;最后,有不少主教和司铎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决定以本函撤销鉴于艰难时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赋与的“所有特权”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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